关于区城管局(执法局)1993年至2006年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按照《关于开展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深宝办发[2008]11号)和《关于报送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深宝府办发[2009]80号)的安排,我局对1993年至2006年度以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我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关于加强全区余泥渣土及其他液体、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深宝城管[2003]18号)予以修改,对《关于印发<市容环境“星级”管理标准>的通知》(深宝城管[2002]54号)予以废止,对《印发<宝安区城管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城管[2003]107号)和《印发<宝安区环卫作业操作规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宝城管[1999]58号)宣布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区委办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文件未决定继续有效和继续有效并限期修改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我局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予公布
附: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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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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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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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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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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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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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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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宝安区城管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城管〔2003〕107号,20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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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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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2009年5月11日新修改的《印发<宝安区城管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城管〔2009〕129号)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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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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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宝安区环卫作业操作规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宝城管[1999]58号,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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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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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按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SZJG27—2009《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执行环境卫生质量管理;考核办法按《关于印发<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09]15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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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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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容环境“星级”管理标准》的通知 (深宝城管[2002]54号,200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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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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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已经取消“星级公厕”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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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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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余泥渣土及其他液体、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深宝城管〔2003〕18号,20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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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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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告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制定,对加强全区余泥渣土各个环节管理及各部门联合执法具有很大作用,仍有存在的必要。但因“驻深证”已于2005年起停办,该通告相关条款需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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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宝安交警大队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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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1993年至2006年部门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说明
根据《关于开展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深宝办发[2008]11号)和《关于报送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深宝府办发[2009]80号)的要求,我局对1993年至2006年度起草的、以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一、清理过程
我局对清理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清理工作小组。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清理工作小组组织局属各科、各单位对1993年至2006年度起草的、以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名义印发的所有文件进行筛选,初步确定12份文件属于清理范围;第二阶段,经组织局属各科、各单位对初步选定需要清理的文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就其中联合发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发函与相关联合发文单位协商,形成初步的清理结果,确定4份文件需要进行清理;第三阶段,将初步清理结果在区城管局网站上公示,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第四阶段,清理工作小组在听各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清理结果,提请我局办公会议审议后,决定发布《关于1993年至2006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二、清理结果及理由
(一)决定对《关于加强全区余泥渣土及其他液体、散体物料管理的通告》(深宝城管[2003]18号)予以修改,理由是该通告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制定,对加强全区余泥渣土各个环节管理及各部门联合执法具有很大作用,其法律和情势依据未发生重大变化仍有存在必要。但因通告有关“驻深证”办理已于2005年起停办,相应条款需作相应修改。
(二)决定对《关于印发市容环境“星级”管理标准的通知》(深宝城管[2002]54号)予以废止,理由是2003年已经取消了“星级公侧”评比工作,该文件已无存在必要。
(三)决定对《印发<宝安区城管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城管[2003]107号)宣布失效,理由是该文已被我局2009年5月11日新修改的《印发<宝安区城管办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城管[2009]129号)代替,该文已失去效力。
(四)决定对《印发<宝安区环卫作业操作规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宝城管[1999]58号)宣布失效,理由是卫生质量管理现按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SZJG27-2009《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执行;考核办法按我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09]154号)执行,该文已失去效力。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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