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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阅读:     出处:宝安区城管局     发布日期:2006-12-15 10:44:18 【字号:

(一)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有单位的需由单位加具意见),到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居委进行初审。

 

(二)申请人凭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独生子女证(上述材料查验原件的同时提交复印件一套)、有关病史与相关检查资料及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领取《申请表》。

 

(三)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街道计生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区计生局审查并对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发放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医学检查和鉴定的介绍信。

 

(五)申请人带患儿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检查和鉴定,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作出医学鉴定结论后通知申请人将材料送至市人口计生局。

 

(六)市人口计生局在每年的369121日至15日接收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每年的3691225日左右面见患儿,作出医学鉴定结论。

 

(七)市人口计生局将鉴定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区计生局,区计生局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计生办及申请人。

 

(八)申请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省级鉴定。

 

    市人口计生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