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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阅读:     出处:宝安区城管局     发布日期:2006-12-15 16:08:20 【字号:
1.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者申请书;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的批复意见;
3.宗教文化学术交流项目情况;
4.有关外国人及其所属机构情况;
5.宗教用品名称、数量;
6.市级宗教团体意见;
7.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