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气:
首页
城管动态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政策法规
重点工作
下载
站内搜索:
你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网上办事
>
便民服务
>
公共信息查询
>
民族宗教
> 正文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
阅读:
出处:
宝安区城管局
发布日期:2006-12-15 16:13:20
【字号:
大
中
小
】
1.有关组织机构或个人的申请书;
2.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意见;
3.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上一条:
更改民族成份的审核
下一条:
少数民族考生照顾资格的审核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首页
城管动态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政策法规
重点工作
下载
主办: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
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二路86号 邮编:518101 公开监督电话:12319 粤ICP备06035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