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对象
宝安区内要求按垃圾实际排放量缴费政策的单位。
宝安区内要求按垃圾实际排放量缴费政策的单位。
2、 申请条件
(1)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工业企业(含饮料、啤酒、纯净水);
(2) 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且用水量需达到5万立方米/月以上的工业企业;
3、 申请所需材料
(1) 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3) 近三个月的垃圾排放量数据资料;
(4) 近三个月的用水量数据;
(5) 垃圾每天清运的时间、地点和服务单位。
4、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可到各供水企业领取或直接在区政府网站:http://www.baoan.gov.cn的城管网页下载申请表格;
(2) 申请人填写表格后,备齐所需申请材料,到区城管局垃圾处理总站递交申请。
(3) 对需按实际排放量计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由区城管局垃圾处理总站采取随机抽样结合求平均值等方法确定应缴垃圾处理费,每年重新核定一次。
(4) 申请人领取《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并持《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到各供水企业办理缴费事宜。
5、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6、 申请批准文件及有效期:
申请通过后发放《垃圾处理费缴费通知书》,自发放月之次月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每年核定一次。
7、办理依据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75号)
8、 受理点咨询电话: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垃圾处理总站 联系电话:27671247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二路86号 邮编:518101 公开监督电话:12319 粤ICP备06035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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