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许可)的内容:宣传、咨询活动的性质、举办时间、地点、规模。
(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
(三)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1、数量:无限制;2、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审批(许可)条件:1、原则上只允许举办公益性活动;2、活动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安全。
(五)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材料: 1、《宝安区户外设点申请表》1份;2、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3、举办场地业主证明文件或合同。
(六)行政审批(许可)申请表格: 见附表一(可到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免费领取表格)
(七)行政审批(许可)受理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地址: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
(八)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办文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2、由综合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3、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审批(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1、证件:批文;2、有效期:按批文规定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可在批准地点和批准期限内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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