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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城市道路
阅读:     出处:宝安城管局     发布日期:2009-12-21 17:28:22 【字号:

(一)行政审批(许可)的内容: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的地点、路线、范围、时限。

(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31条。

(三)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1、数量:无限制;2、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审批(许可)条件:1、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2、新建或改造道路5年内,大修道路3年内,非特殊情况不得破挖;特殊情况应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五)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材料: 1、《宝安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1份;2、《市政工程建设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3、区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和批文(验原件、交复印件)。

)行政审批(许可)申请表格: 见附表一(可到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免费领取表格)

七)行政审批(许可)受理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地址: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

(八)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办文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2、由市政园林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3、由市政园林科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4、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交纳城市道路临时修复费。

(十)行政审批(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1、证件:批文;2、有效期:按批文规定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可在批准地点和批准期限内挖掘城市道路。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 按粤费深圳0528010-1号收费许可证标准交纳占道费。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年审及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