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许可)的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的地点、路线、范围、时限。
(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31条。
(三)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1、数量:无限制;2、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审批(许可)条件:1、有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图、建筑红线图、基建施工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2、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五)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材料: 1、《宝安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1份;2、红线图;3、《开工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4、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总平面布置图)。
(六)行政审批(许可)申请表格: 见附表一(可到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免费领取表格)
(七)行政审批(许可)受理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地址: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
(八)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办文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2、由综合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3、由综合管理科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4、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十)行政审批(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1、证件:批文;2、有效期:按批文规定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可在批准地点和批准期限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 按粤费深圳0528010-1号收费许可证标准交纳占道费。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二路86号 邮编:518101 公开监督电话:12319 粤ICP备06035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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