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许可)的内容:在公共用地或户外设置条幅、布幔、彩旗、三角旗、花篮、花排、彩灯、充气式广告设施等临时性户外广告物。
(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3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
(三)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1、数量:无限制;2、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审批(许可)条件:不得阻碍交通、破坏绿化;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五)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材料: 1、《宝安区临时性广告物设置申请表》1份或《宝安区临时性广告物延期设置申请表》1份;2、申请延期设置的需提交原批文。
(六)行政审批(许可)申请表格: 见附表一、附表二(可到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免费领取表格)
(七)行政审批(许可)受理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地址: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
(八)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办文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2、由综合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3、申请人凭回执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审批(许可)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1、证件:批文;2、有效期:按批文规定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可在批准地点和批准期限内设置临时广告物。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二路86号 邮编:518101 公开监督电话:12319 粤ICP备06035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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