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许可)的内容:在公共用地设置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
(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3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
(三)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1、数量:无限制;2、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审批(许可)条件:制作、安装应牢固、安全、美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同一地段广告牌分布合理、规格一致。
(五)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材料: 1、《宝安区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1份;2、设置场地实景照片;3、户外广告效果图;4、设置场地业主证明文件或合同;5、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六)行政审批(许可)申请表格: 见附表一(可到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免费领取表格)
(七)行政审批(许可)受理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地址: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
(八)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办文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2、综合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提出处理意见;3、由综合管理科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4、申请人凭回执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交纳占道费或临时绿地占用费。
(十)行政审批(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1、证件:批文;2、有效期:按批文规定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有效批文到区工商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 占用绿化带、人行道的按规定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二路86号 邮编:518101 公开监督电话:12319 粤ICP备06035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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