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许可)的内容:人行道、绿化带破挖,路灯、行道树迁移。
(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0、31条;《城市绿化条例》第21条。
(三)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1、数量:无限制;2、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审批(许可)条件:1、有区规划主管部门相关批文、小区规划总平面图;2、由市政管养部门负责施工,对人行道、绿化带进行开挖、恢复,以及迁移路灯。
(五)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2、区规划部门批文(验原件,交复印件);3、施工图。
(六)行政审批(许可)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许可)受理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地址: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
(八)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办文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2、市政园林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3、由市政园林科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4、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交纳有关费用。
(十)行政审批(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1、证件:批文;2、有效期:按批文规定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可在批准地点和批准期限内开设路口。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或迁移树木的按规定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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