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许可)的内容:临街门面装修包括外墙粉刷、修补、翻新、装饰、设置招牌(含楼顶广告牌)及门窗更换、门前地坪改造等。
(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9条。
(三)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1、数量:无限制;2、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审批(许可)条件:不挪动位置,不改变建筑结构、功能;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五)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材料: 1、《宝安区临街建筑物门面装修申请表》1份;2、区规划部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装修批文(验原件、交复印件);3、施工图和效果图。
(六)行政审批(许可)申请表格: 见附表一、二(可到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免费领取表格)
(七)行政审批(许可)受理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地址: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
(八)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办文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2、市政园林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3、由市政园林科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在承诺期内作出批复;4、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需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或迁移树木的,领取批文时一并办理收费手续。
(十)行政审批(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1、证件:批文;2、有效期:按批文规定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可在批准地点和批准期限内进行临街门面装修。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 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或迁移树木的按规定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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