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许可)的内容:在市政道路两侧、广场上设置候车亭、岗亭、报刊亭、电话亭、电话交接箱、箱式变电站、有线电视端子箱或其他设施等。
(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20条,《深圳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
(三)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1、数量:按规划要求设置;2、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审批(许可)条件:1、不得影响交通和安全;2、必须保持设置物的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注明:搭建地点、时间、方式、材料、建筑垃圾堆放和倾倒点);2、区规划部门批文(验原件、交复印件);3、施工图和效果图。
(六)行政审批(许可)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许可)受理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地址: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
(八)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办文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2、市政园林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3、由市政园林科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在承诺期内作出批复;3、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需占用、挖掘市政道路或迁移树木的,领取批文时一并办理收费手续。
(十)行政审批(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1、证件:批文;2、有效期:按批文规定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可在批准地点和批准期限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 占用绿化带、人行道的按规定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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