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许可)的内容:运载、排放余泥渣土的资格审查、排放方式、场地要求。
(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第29条,《深圳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6条,《深圳市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4条。
(三)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1、数量:无限制;2、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审批(许可)条件:1、运载车辆持有市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核发的《准运证》;2、施工工地路面硬底化符合标准且具备冲洗装置。
(五)行政审批(许可)申请材料: 1、《宝安区余泥渣土排放申请表》1份;2、委托运输的,需提交被委托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书》,承运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3、自行清运的,需提交运载车辆的运载条件资料;4、属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排放的,还需提交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
(六)行政审批(许可)申请表格: 见附表一(可到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免费领取表格)
(七)行政审批(许可)受理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地址:宝安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9楼10号窗口)
(八)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 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办文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2、市政园林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3、由市政园林科分管领导审批,窗口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4、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审批(许可)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1、证件:批文;2、有效期:按批文规定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可按批准路线、时间、受纳地点排放余泥渣土。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许可)年审及年检: 无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二路86号 邮编:518101 公开监督电话:12319 粤ICP备06035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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