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气:
你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网上办事> 常见问题> 正文
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阅读:     出处:     发布日期:2009-12-25 10:05:03 【字号:
市民问: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回复:
咨询问题: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该如何查处?
咨询回复: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32条第2项规定,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每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