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问: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回复:
咨询问题: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该如何查处?
咨询回复: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32条第2项规定,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每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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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该如何查处?
咨询回复: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32条第2项规定,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每责令停止经营行为,没收清运工具,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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