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安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批准、核准事项:
1、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搭建;
2、临街建筑物门面装修;
3、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4、占用城市绿地或砍伐(迁移)树木;
5、户外广告设置;
6、临时性广告物设置;
7、余泥渣土排放;
8、城市道路开设路口。
二、具体规定
(一)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搭建。
1、审批对象: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个人;
2、审批内容:在宝城城市道路两侧、广场上设置候车亭、岗亭、报刊亭、电话亭、电话交接箱、箱式变电站、有线电视端子箱或其他设施的;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注明:搭建地点、时间、方式、材料、建筑垃圾堆放和倾倒点);
2)区规划国土局批文(验原件、交复印件);
3)区消防部门批文(验原件、交复印件);
4)施工图和效果图。
4、办理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
2)由综合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
3)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批文,需占道或挖掘市政道路的,领取批文时一并办理收费手续。
5、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6、审批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20条、《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5条。
(二)临街建筑物门面装修。
1、审批对象:需对宝城临街建筑物门面进行装修或改造的单位、个人;
2、审批内容:临街门面装修包括外墙粉刷、修补、翻新、装饰及门窗更换、门前地坪改造等;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注明:事由、装修地点、时间、方式、门前保洁措施);
2)区规划国土局、区建设局装修批文(验原件、交复印件);
3)区消防部门批文(验原件、交复印件);
4)施工图和效果图。
4、办理程序:
1)将申报材料报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
2)由综合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
3)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批文,需占用或挖掘市政道路的,领取批文时一并办理收费手续。
5、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6、审批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9条。
(三)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1、审批对象:需临时占用或挖掘宝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绿化带敷设供水、供电、排水、宽带通讯、路灯、有线电视、燃气管道或缆线的单位、个人;
2、审批内容:临时占用或挖掘宝城城市道路的地点、路线、范围、时限;
3、申报材料: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a、申请书;
b、红线图;
c、《开工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d、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总平面布置图);
2)挖掘城市道路:
a、申请书;
b、《市政工程建设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c、区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和批文(验原件,交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将申请材料报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
2)由综合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
3)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批文,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修复费;
4、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
5、审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0、31条。
(四)占用城市绿地或砍伐(迁移)树木。
1、审批对象:因建设项目施工或绿化改造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树木的单位、个人;
2、审批内容:
1)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时限;
2)砍伐或迁移树木的数量。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批文;
3)位置图或红线图。
4、办理程序:
1)将申报材料报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
2)综合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
3)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凭回执到办文窗口办理收费手续、领取批文。(砍伐或迁移树木21-200株,需报省建设厅批准,201株以上需经省建设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5、审批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6、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报上级的审批时间)。
(五)户外广告设置。
1、审批对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门店;
2、审批内容:在宝城内设置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布幅、气球、橱窗等户外广告;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注明:设置广告种类、时间、地点);
2)《户外广告登记申报表》1份或《宝安区临街招牌设置申请表》1份;
3)设置场地实景照片;
4)户外广告效果图;
5)设置场地业主证明文件或合同;
6)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办理程序:
1)到区工商局广告科领取《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1份(临街招牌设置申请的到本办窗口领取《宝安区临街招牌设置申请表》1份),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报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
2)由综合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
3)对批复同意的,由申请人持我办批文报工商部门审批,凭工商局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到我办办理广告牌设置开工手续。
5、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6、审批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20条、《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3条、《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深圳市宝安区户外广告设置暂行规定》。
(六)临时性广告物设置。
1、审批对象:需设置临时性广告物的单位;
2、审批内容:在宝城内设置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临时性广告设施;
3、申报材料:
1)《宝安区临时性广告物设置申请表》1份;
2)申请延期设置的需提交原批文。
4、办理程序:
1)将申报材料报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
2)综合管理科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3)申请人凭回执到窗口领取批文。
5、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6、审批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5条、《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深圳市宝安区户外广告设置暂行规定》。
(七)余泥渣土排放。
1、核准对象: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单位、个人;
2、核准内容:运载、排放余泥渣土的资格审查、排放方式、场地要求;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注明:排放地点,拟排放时间、方式);
2)委托运输的,需提交被委托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证书》,承运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3)自行清运的,需提交运载车辆的运载条件资料;
4)属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排放的,还需提交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
4、办理程序:
1)将申报材料报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
2)由综合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
3)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批文。
5、核准时限:7个工作日;
6、核准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6条、《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6条、《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八)市政道路开设路口。
1、核准对象:需在宝城开设道路进出口的单位;
2、核准内容:人行道、绿化带破挖、路灯、行道树迁移;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区规划国土分局批文(验原件,交复印件);
3)施工图。
4、核准程序:
1)将申报材料报窗口收文,由窗口出具收文回执;
2)由综合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现场勘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批复;
3)申请人接通知后,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批文,交纳有关费用。
5、核准时限:7个工作日;
6、核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0、31条、《深圳经济特区绿化管理办法》第40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第13条。
以上规定自2003年8月21日起执行,1999年发布的《宝安区城管办业务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二路86号 邮编:518101 公开监督电话:12319 粤ICP备06035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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