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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