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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条文摘要)
阅读:     出处:宝安区城管局     发布日期:2007-02-08 00:00:00 【字号: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