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考核工作方案
为确保我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宝府办[2007]10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考核工作方案:
一、考核内容
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内容以《宝安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所列出的八大整治项目为考核内容:一是道路设施综合整治;二是照明设施综合整治;三是环卫设施综合整治;四是绿化设施综合整治;五是排水设施综合整治;六是交通设施综合整治;七是市政设施标识牌整治;八是沿街各类临时设施综合整治。
二、考核对象
市政设施综合整治考核对象为每年度具体承担整治项目任务(详见《方案》表一至表四)的责任单位,即: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石岩、观澜、大浪、龙华、民治街道(公明、光明街道由光明新区负责考核);区城管局、公路局、交通局、水务局、工务局、中心区规划建设管理办等单位。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机构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由宝安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区市政设施综治办)负责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考核的组织工作。区市政设施综治办将组织其部分成员单位及邀请区监察局、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考核组,对全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方式及时间
1、考核采取自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或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核时间。考核分为年终考核、中期检查、日常检查。年终考核时间定在每年12月中旬,中期检查(主要是检查中期自查报告及随机抽查部分责任单位)时间为每年7月上旬,日常检查为随机检查。
(三)考核程序(年终考核)
1、各被考核单位于12月上旬提交全年自查报告及被审材料、整治任务进度表等。
2、考核组对各被考核单位提交的自查报告及被审材料进行审查。
3、考核组进行现场检查。
4、被考核单位对自查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向考核组提交整改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5、考核组综合自查报告、现场检查情况及整改报告、证明材料等,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评定。
6、区市政设施综治办将考核结果上报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7、以区政府名义通报考核结果。
(四)考核计分标准
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加分另计),其中日常检查、中期检查占10分,年终考核占90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1)
1、日常检查、中期检查(10分)
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各责任单位日常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项目进度。对整治项目不落实的,每项扣0.5分;中期检查主要是查看中期自查报告及随机抽查各责任单位,自查报告内容不全面,数据不符合要求或前后矛盾的扣1分,各责任单位中期整治工作不力的,在建项目停工或被延误的,每停工或被延误1个工作量扣1分,扣完为止。
2、年终考核(90分),其中组织落实占10分,年度任务完成占80分。
1)组织落实(10分)
①有落实本单位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得1分。
未落实责任人扣0.5分,未落实责任部门扣0.5分。
②有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方案得1分。
未落实扣1分。
③按要求(每季度1次)参加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的,得2分,无参加工作联席会议的,缺席1次扣0.5分。
④有落实联络员及信息报送制度的满分6分。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每月《宝安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项目进度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以及中期、年终考核自查报告等。《月报表》从今年9月份开始报送,报送时间为次月2日前;中期检查、年终考核自查报告报送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未落实联络员及信息报送员扣1分(每项0.5分);《月报表》或考核自查报告等信息报送不及时每次扣0.5分,内容不全面、质量不高每次扣1分(如没有进度百分比,没有工作信息内容,上报数据不准确或前后数据矛盾等),备审资料与相关材料不全扣1分,扣完为止。
本项得分=6×信息报送完成率-扣分值
其中信息报送完成率为:实际报送信息数量占应报送数量的百分比。本项最低得分为0分。
2)年度任务完成情况(80分)
主要指标:年度任务完成率
①单项任务完成率A:A=B-C
其中:B为单项任务实际完成百分数,C为延期扣除百分数。
▲单项任务实际完成百分数(B):即对应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进度要求(详见《方案》中表一至表四),在规定的时限内,各责任单位单项任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占按要求完成的工作量的百分比。(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2)
▲延期扣除百分数(C):对于在要求时限内未能完成的任务,扣5个百分点。
②被考核单位年度任务完成率:
年度任务完成率=所有单项任务完成率之和/单项任务总数量
③被考核单位年度任务完成得分:
年度任务完成分=80×年度任务完成率
3)年终考核得分=组织落实得分+年度任务完成得分
加分制说明:加分值计入最终考核总分,从以下两方面加分:
①项目任务量加分:每一单项加0.1分。
②项目投资额加分:每单项投资额加分如下:单项项目投资在30万元(含)——100万元(加0.1分);100万元(含)——200万元(加0.2分);200万元(含)——500万元(加0.3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加0.4分);1000万元(含)——5000万元(加0.8分);5000万元(含)以上加1分。
3、被考核单位最终得分:
最终考核总分=日常检查、中期检查得分+年终考核得分+加分值
四、奖惩措施
(一)责任单位最终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评定为优秀;责任单位考核70分以上(含70分),评定为达标;责任单位考核不满70分,评定为不达标。
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二)被考核单位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在优秀的名单中成绩前五名的单位,评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先进单位,每先进单位给予奖励。被考核单位年度考核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考核结果通报除分送各成员单位外,还报送区长、分管副区长、区委区府办以及区组织、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绩评价、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依据之一。
附件:1、宝安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作考核评分一览表。
2、宝安区市政设施综合整治工程单项任务完成率评定说明书。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制作维护: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宣教科 技术支持:深圳市图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二路86号 邮编:518101 公开监督电话:12319 粤ICP备06035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