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城管[2008]124号
关于做好市城管局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我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了《深圳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其中有部分工作涉及我局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年度我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方案》中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2008年降雨趋势及防灾预测
据深圳市气象台对2008年天气趋势预测,预计2008年全市年总降雨量与多年平均值基本相近。预计降雨集中出现在:5月中旬-下旬,6月中旬,8月中旬-9月上旬。根据2008年降雨趋势预测和深圳市地质灾害发灾规律,预测2008年度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为边坡类地质灾害和岩溶塌陷类地质灾害。汛期(4-9月)以边坡类地质灾害为主,非汛期(10月至次年3月)以岩溶塌陷类地质灾害为主。列入2008年度治理计划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共计187个,其中由我局直属单位负责防治的有8个(详见附表1)。
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对管理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具体包括:1、负责落实本单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包括防治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维护等工作。2、负责本单位地质灾害的巡查工作。3、负责本单位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的处置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应做好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或应急治理工作。4、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向主管部门汇报。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人数、损失情况、危害程度、发灾原因、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二)控制源头,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止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37号)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
各单位应当制作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明白卡”,并发放给预防责任人,预防责任人应将“明白卡”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明白卡”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或隐患点的名称、地点、类型及规模、预测危险性、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防治状况、预防措施、强项措施等(示例参见附表2)。
(四)突出重点,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我市90%以上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在汛期,集中强降雨为主要引发因素,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十分重要。
1、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汛期前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并积极开展汛期巡查和汛期后复查。在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对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应设立警示标志或设置警戒线并予以公告。
2、作好汛期值班。汛期,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逢台风、暴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各单位要全天有人值班。值班时要保持信息畅通,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3、落实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制度。各单位应将地质灾害情况如实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夸大或缩小,更不许隐瞒不报,否则,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资金、人员,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队伍。保障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能及时有效进行判断,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五)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深圳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计划表》的要求,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在地质灾害或隐患点的治理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汛期的安全避让措施,必要时制定单点应急预案,预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条例的规定,除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治理外,均应该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开展工作。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方位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活动。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主办: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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